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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XX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与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者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
2、污染源,要紧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与国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XX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与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与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XX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3、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含12项指标:1、废水排放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2、要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执行情况;4、要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执行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评价标准为上述12项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与符合总量操纵要求,固体废
4、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者废气要紧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者要紧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操纵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者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置;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度;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环保“三同时”制5、发生通常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6、因环境问题
5、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者废气要紧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要紧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操纵指标1倍以上;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3、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下列简称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7、被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6、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第七条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辖区内
6、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向XX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负责。XX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审核监督性监测数据,并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与第6至第12项信息收集整理,XX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有关信息报送XX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第九条XX省环境保护厅对各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
7、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XX省环境保护厅(逾期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证据。XX省环境保护厅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第十条XX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同意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由XX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XX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XX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
8、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者给被评价单位造成缺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XX省环境保护厅与XX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XX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第十四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实施下列环境管理措施:号评定;(一)优先推荐参加“XX省清洁生产企业”称(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者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予以优先推荐;(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
9、具环保审核意见时,(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者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者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五条对环保警示企业(红牌标识)与环保严管企业(黄牌标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与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第十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XX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属于恶意或者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同时不予信用修复。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XX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