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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水库工程方案规划报告编制暂行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根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构成部分。第三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与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四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降雨
2、、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与经济社会进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与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第六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与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第七条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
3、规划编制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收集有关规划资料,与气象、水文、地质、土壤等基础资料与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第十条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与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第十一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操纵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编制或者修改操纵性全面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
4、操纵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操纵率等指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三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第十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紧任务是: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操纵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第十三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城市区位、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现状与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垫面、排水系统、城市开发前的水文状况等基本特征,识别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具体指标。确
5、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紧为雨水年径流总量操纵率),明确近、远期要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与比例,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三)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针对现状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XX县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城市XX县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操纵开发强度。(四)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识别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本底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针对现状问题,划定海绵城
6、市建设分区,提出建设指引。(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根据雨水径流量与径流污染操纵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操纵率目标进行分解。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与大城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区;中等城市与小城市要分解到操纵性全面规划单元,并提出管控要求。(六)提出规划措施与有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操纵、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操纵与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并提出与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的建议。(七)明确近期建设重点。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提出分期建设要求。(A)提出规划保障措
7、施与实施建议。第十四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含文本、图纸与有关说明。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与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十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图纸通常包含:(-)现状图(包含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二)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图。(三)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四)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图(雨水年径流总量操纵率等管控指标的分解)。(五)海绵城市有关涉水基础设施布局图(城市排水防涝、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操纵、雨水调蓄等设施)。(六)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规划图。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设市城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适用本规定。其他地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订技术细则,指导本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第十八条各城市应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应在评估各类场地建设与改造可行性基础上,对居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与内涝积水与水体黑臭治理、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基础设施提出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