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5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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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5篇材料XX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进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XX省促进散装水泥进展规定、XX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XX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与XX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与所需的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
2、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与干拌砂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列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XX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第二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操纵、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进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XX县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
3、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第六条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操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公布济宁XX县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XX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第八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二)符合预拌砂浆进展规划与生产规模总量要求;(三)符合保
4、护耕地、合理与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四)符合环保与消防安全要求;(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与设备;(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预审报告;(二)申请表;(三)说明书;(四)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资料;(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
5、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XX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申请表;(三)企业基本情况;(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五)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六)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
6、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以上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XX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XX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XX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XX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XX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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