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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五篇材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来访秩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使用走访形式提出来访事项的,应当动员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请求。第三条应当及时将来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来访人能够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凭证,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第四条应当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与要求,同意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第五条接待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与境外人士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2、、意见或者者投诉请求的来访。转送、交办、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地方与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与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六条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第七条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
3、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八条来访接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五)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来访登记(一)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下列简称“计算机”)中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利。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与反映的要紧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二)对下列情况,安排候谈:1、集体访;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初访;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4、其他需要
4、安排接谈的。安排接谈的,登记人员应打印来访接谈登记表,送交接谈人员。对集体访,安排5人下列代表接谈。(三)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见附件1至8),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来访事项告知单只出具一次,由计算机自动分类编号输出。第十条来访接谈(一)接谈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接谈登记表与有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记录下列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要紧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与处理情
5、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特殊、过激言行;与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如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与窗口登记修正。(二)接谈后,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9),作归口处理。此单由计算机自动编号输出。需地方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10),介绍来访人回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此单由计算机按市、州自动编号输出。需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并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当天未谈完或者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三)对来访事项涉及省有关部门的大规模集体访,可请有关部门
6、前来联合接待处理。(四)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与华侨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领导审定。第十一条事项办理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上报上报使用信访信息等载体。1、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与建议;对地方行政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与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等需要省领导同志阅知或者阅示的来访事项。2、大规模群众集体访、突发特殊情况的处置等信息。3、反映
7、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4、对来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调研的情况。省领导同志对上报材料有批示的,应将批示复印件函送有关地方与部门或者其负责同志;对地方与部门上报的重要来访情况,应逐级上报领导阅知。(二)通报对需向地方反馈的群众来省上访情况与我局处理来访事项的情况,与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与地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编写信访情况通报(访)。来访情况通报(访)按内容可分为:情况性通报、问题性通报、预测性通报;按时间分为:定期通报、不定期通报。(三)转送、交办1、转送。对需有关市、州或者省直、中直部门通常掌握、熟悉与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对发
8、函转送与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的情况,要定期向有关市、州与省直、中直部门通报,并要求他们定期报告办理情况。2、交办。对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使用发函交办、转送办理方式的,可对多个来访事项,一并交办、转送,发综合交办、转送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交办、转送函。(四)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者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来访事项,经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来人协调处理。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
9、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督促落实。第十二条督查督办严格按照XX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者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能够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请督办、实地督办与联合督办等方式。第十三条文稿办理拟写文稿务必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要简短,结构层次要清晰,内容要符合原意。文稿通常由经办人起草,并按批阅审批权限逐级送审。报省领
10、导同志的文稿,由局领导签发。第十四条汇报材料的处理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批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与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并提出批阅意见,送原文稿签发人审核。对未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将要紧内容录入计算机后,存入来访档案备查。第十五条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批阅,重点批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要紧内容录入计算机。第十六条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
11、工作人员要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与要紧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规则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者重复来信,统一存放,集中销毁。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妥善处理。第十七条查询事项的回复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者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使用口头或者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形式告知的,应在计算机中拟写复信稿,按批阅审批权限送审。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八条特殊情况处置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判或者者教育;经劝
12、阻、批判与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处置:(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与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一)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二)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处置。以上两项处置费用
13、原则上由来访人或者地方有关部门支付。第二十条其他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按照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立卷、整理、储存工作。第二十二条来访档案应包含来访接谈登记表、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单据、文稿签批单、领导批示、汇报材料、办结审批单、访后信等文字材料。第二十三条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者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第七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四条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省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者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接待工作人员与来访人或者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
14、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待工作或者擅自办理来访事项。第二十七条不得同意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有价证券。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恰当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办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来信,是指写信人使用书信及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根据政策法规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办信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通常,急事急办,注重时效。(二)规范办信程序及行为
15、,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三)畅通渠道,为写信人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办信工作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有关社会团体与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运用咨询、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受信范围第五条省信访局履行下列办信职责:(一)办理应由本局处理的群众来信与有关信访事项;(二)综合研究办信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三)交办、转送群众来信,重点是初次来信与涉及群体利益的联名来信;(四)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协调办理有关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与问题;(五)向地方与部门通报来信情况,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与萌芽状态,预防与化解矛盾;(六)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急事急办”,使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办理。第六条省信访局办理下列信件:(一)省内外人民群众与境外人士给省委、省政府,省委常委、副省长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的来信;(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信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转送、交办的信件,与重要会议转送的信件;(三)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