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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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防政办函(2016)63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与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10月18日XX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2、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发(2014)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与市直事业单位(下列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与特殊用房等。市直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者在法律上可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第四条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列简称市机关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含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
3、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第六条市机关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市机关局名下。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市机关局名下。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者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与建设等批准文件与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市机关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市机关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市机关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与国土资源部门直同意理与办
4、理。第八条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机关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市机关局备案。第九条各单位应对驻防城港以外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与档案材料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十条市机关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第H条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含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办理。第三章统一调配与使用第十二条市机关局在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各
5、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各单位不得出租(借)办公用房。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与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出租(借)的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收回并移交市机关局;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出租(借)合同及租借费用移交市机关局,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合同到期后,办公用房一律由市机关局负责回收并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与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第十四条经市机关局重新核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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