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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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公布单位】81507【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5-04-08【生效日期】1995-04-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XX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批准XX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由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XX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5年3月16日市H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与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
2、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近岸海域,是指胶州湾海域与其他由本市管辖的与海岸、岛屿毗连的海域。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与滨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填海造地、滩涂浅海养殖及从事其他对海域环境有影响活动的一切单位与个人。第四条第四条市与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下列称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与措施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中
3、、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把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第五条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经济进展、城乡建设、海上交通安全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划定功能区。近岸海域的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确定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类型,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在近岸海域功能区内使用岸线、滩涂、水面、海床与底土与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务必符合所在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前款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与个人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与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
4、与个人都有保护近岸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与破坏近岸海域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第八条第八条对保护与改善近岸海域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第九条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第十条第十条市与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防治陆源污染物与海岸工程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与调查处理,与青岛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
5、境保护工作。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近岸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渔港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与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渔港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港与海港中军事管辖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防止军用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地方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地方港港区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拆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划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与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矿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近岸海域的滨海矿产资源、沿海森林与陆生野生动植物、海滨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与沿海县级市人民
6、政府的计划、经济、规划、农业、水利、旅游、城建、市政、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海洋管理、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港航监督、军队环境保护等部门与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与近岸海域环境的监测。监测网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与污染源变化动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与污染源的动态报告。第三章监督
7、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与各县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与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向近岸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批准建设的临海经济(工业)开发区在开发建设前,应当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准开发建设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务必符合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申报登记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外商投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海域
8、环境影响严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填海、围海与其他改变海域面积或者岸线形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在立项的同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岸滩砂、石场建设项目,由规划、水利、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近岸海域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预测分析,制定开发与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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