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优秀范文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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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优秀范文5篇【公布单位】80407【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89-01-24【生效日期】1989-0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试行办法(1988年12月25日XX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4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与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
2、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XX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两院应依法同意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要紧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方针、政策与XX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上级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能够监督的其他
3、问题。第四条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与审议全面的或者专项的工作报告;(二)组织市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构成人员进行视察,委托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三)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四)派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五)委托主任会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听取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依法决定调阅有关案卷;(六)审议常委会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监督的议案、质询案;(七)检查、催办市人大代表的有关议案、建议与意见;(A)受理、批转人民群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或者控告;(九)依法应当或者能够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五条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
4、,应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院长、检察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能够就本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第六条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在会议召开的十五天往常通知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在会议召开的五天往常,将书面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七条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及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解答询问。第八条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能够向常委会提出关于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九条第九条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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