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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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XX县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下列简称条例)与XX省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登记与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列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者雇工(下列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会与用人单位共同配合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2、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XX县区、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其中中央与省在XX县区、XX县区的企业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负责参保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末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1本单位内公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
3、公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者患职业病,应到定点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固后5日内转入定点医院就医。工伤职工未按上述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伉)职工因工受伤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亡)待遇。(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4、,并为举报人保密。(A)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末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因工受伤(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支付2费用。2004年1月1日后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条例与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与本实施意见配套施行。二、基金征缴与支付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
5、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精神,按照不一致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一致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与要紧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操纵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其中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为用人
6、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o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能够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调整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3为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在二、三类行业内实行费率浮动。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实行费率浮动的企业,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之后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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