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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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5篇【公布单位】XX市【公布文号】穗府办200415号【公布日期】2004-02-11【生效日期】2004-02-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市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穗府办200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C)C)四年二月十一日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
2、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XX市人民政府(下列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是指全国、XX省、XX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判与意见及转作建议、批判与意见办理的议案。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XX省、XX市政协委员与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
3、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研究、答复与督促落实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市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协调。第二章接办第六条第六条上级机关交市政府办理的全国、XX省人大代表建议、
4、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接办后7日内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或者者市政协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向市政府交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有关单位承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第八条第八条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市政府办公厅通常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也能够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转办。转办通知应当列明人大代表建议、
5、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者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能的,还应当确定分别办理或者者会同办理;会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第九条第九条承办单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与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者需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需调整的单位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者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送原交办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厅。其中,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应当将该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原件一
6、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者积压拖延。第十条第十条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予以回复。第三章办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通过邀请提出建议、批判与意见的人大代表(下列简称建议人)或者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者单位(下列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对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者提案人联
7、系沟通,熟悉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报告或者请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办理:(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
8、当抓紧解决;(二)应该解决但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制造条件逐步解决;(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四)因各类原因难以解决或者者缺乏可行性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内容有保密要求或者者公开后有可能使建议人、提案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第四章答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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