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地方人大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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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地方人大法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2013年11月2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与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全面深化改革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
2、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坚持从本省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选择关系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建设大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应当至少牵头起草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
3、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省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符合列入立法规划或者者立法计划条件的,及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者立法计划。应当拓宽基层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与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并通过省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立法网络平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为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造有利条件、提供服务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能够一1一责成有关单位与部门组织起草,或者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工作机制与立法程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科学、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细化与
4、规范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与法规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与立法调研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与程序,完善立法技术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第五条编制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应当从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出发,坚持立、改、废、释与法规清理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立法质量与立法数量的关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省内要紧新闻媒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能够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等方式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经济社会进展规律与立法规律,有利于促进科学进展与全面深化改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超越立法权限、违
5、反上位法的规定,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二)设置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科学、不合理;(三)不从实际需要出发,缺乏地方特色;(四)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第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凡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者涉及政府部门职责权限、经费保障等问题的,应当事先沟通协商,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早介入,指导与督促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重点对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进行审议或者者审查。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初次审议法规草案应当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对法规草案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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