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小编推荐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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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小编推荐1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18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里巷与公共广场、公共停车
2、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含桥梁、人行天桥、人行过街隧道。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道路堆料、施工作业、设置车辆保管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城市桥梁、地下过街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与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1年,属于主干道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开展商业活动、庆典活动、设置车辆停放点、早餐销售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三、第四条第二款XX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行为
3、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修改为:“XX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工作。”四、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因紧急抢修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修改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4、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务必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紧急抢修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五、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务必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六、第七条“除电话亭、报刊亭外,禁止占用建XX县区要紧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操纵在其他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与时间。要紧道路与准
5、许摆设摊点的其它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修改为:“除电话亭、报刊亭、早餐销售点外,禁止占用要紧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操纵在其它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与时间。要紧道路与准许摆设摊点的其它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七、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公交车候车亭30米范围内”修改为:“(-)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进出车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第三项“(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与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梁操纵范围30米内”修改为:a(三)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与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第四项“(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
6、10米范围内”修改为:“(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范围”。第二款“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修改为:“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八、第九条第一款“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公益性临时占用道路可免缴道路占用费。”修改为:“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由政府或者者政府
7、部门举办的宣传、纪念、庆典等公益性活动临时占用道路可免缴道路占用费。”九、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规定:(-)开展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二)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ic电话亭、车辆停放点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占用主干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三)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四)施工挖掘、占用的,每个工作面(工作坑)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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