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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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公布单位】XX省XX市【公布文号】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日期】2007-04-20【生效日期】2007-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月29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4月20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2、决定对XX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与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包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与其他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并同意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生产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与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换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与地方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及零部件,不得以欺骗、冒领等不正当方式代消费者申请非机动车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3、生产单位与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依法实施检查。”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与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在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不核发牌证,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四、删去第七条、第八条。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肢残疾的人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应当提交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再次申领牌证的,应当凭车辆灭失证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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