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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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单位】81907【公布文号】深常19975号【公布日期】1997-04-26【生效日期】1997-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7年4月26日深常(199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与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同意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三条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四条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下列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与各工作委员会(下列简称工作机构)承办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六条第六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与命令;(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法;(三)区
3、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第七条第七条工作机构能够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第八条第八条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能够建议制定机关纠正,或者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九条第九条常务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能够责令制定机关纠正并报告结果,或者者作出撤销的决定。第三章听取与审议工作报告第十条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与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通常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书面通知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报告与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能够对工作报告进行初
4、步审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报告机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送交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过半数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对说明仍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常务委员会能够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四章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下列简称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
5、年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各项经济政策与措施的实施情况;(二)计划要紧指标与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三)计划与预算执行中的要紧问题与解决措施;(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与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能够对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与决定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常
6、务委员会审查与批准年度预算超收安排方案、年度用地计划调整方案与年度人口计划调整方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审查与批准本级财政决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者审查批准的计划或者预算部分变更方案、预算超收安排方案、年度用地计划调整方案、年度人口计划调整方案与市本级财政决算,与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所列报告或者者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条所列报告或者者方案,报告人者或者提案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7、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国土有偿转让收入与国有企业收益等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五章执法检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与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执法检查的内容、步骤与执法检查组的构成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二十日前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检查机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执法工作汇报,调查研究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与问题。有关机关与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与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
8、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被检查机关的要紧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送交被检查机关。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被检查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改进措施及效果。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被检查机关改进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能够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第六章听取与审议述职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听取与审议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前款所称述职人员,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与上级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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