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附件3:XX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XX市交通运输局与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约谈的对象(下列统称“被约谈单位”)如下:(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局管事业单位;(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三)局直管企业;(四)安全生
2、产问题突出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与局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等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第六条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与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约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一)未落实上级与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通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市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四)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3、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六)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与联合约谈。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单独约谈。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集体约谈。联合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组织的约谈。第八条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提早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与约谈地点。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4、第十条被约谈单位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及有关专业监管负责人应参加约谈。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二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一)未落实上级与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未落实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与措施;(二)挂牌督办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与措施;(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者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四)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
5、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者有关整改措施;(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应陈述违法违规频发的原因及有关处理情况。第十三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后续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局安委办应组织局属行业管理机构跟踪、督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如整改不力,可提请再次约谈。第十五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判或者在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政府补助等方面进行约束。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局安委办负责约谈记录工作,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与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第十七条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与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与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