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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办法【公布单位】82101【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5-04-26【生效日期】1995-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1995年4月26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与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我省各级人大
2、常委会与省、市(州)人大专门委员会能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能够组织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成员与部分省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三条第三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有关法规性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四条第四条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单位。执法检查应着重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第五条第五条执法检查应重点围绕与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进展紧密相连
3、的重大问题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来进行。第六条第六条执法检查的方式能够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进行检查,即上级人大常委会布置的执法检查,下级人大常委会普遍进行自查后,由执法检查的组织者进行抽查;也能够是执法检查的组织者直接对一些部门或者地区进行抽查。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大常委会与省、市(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每年都应开展执法检查,保证执法检查的质量,注重实效,并应于年初将当年要开展的执法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主任会议应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要开展的执法检查进行统筹协调,与上级人大安排的执法检查相衔接,避免重复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变更或者取消执法检查的,应当报主任会议或
4、者专门委员会决定。第八条第八条执法检查前,应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计划,内容包含:(一)执法检查的组织;(二)执法检查的内容与对象;(三)执法检查的时间与地点;(四)执法检查的方式与范围;(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第九条执法检查的具体计划通常应于执法检查前两个月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与有关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第十条第十条执法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效能与便于工作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与组员若干人构成。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中确定,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构成员由专门委员会确定。执法检查组可汲取本级与上级人大
5、代表、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执法机关负责人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执法检查构成员在对某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前应认真学习该法律法规,并注意收集有关执法工作的情况,研究执法中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到实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应注意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与群众,能够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与实地考察、调阅有关档案、材料等多种形式,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应有的效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自觉同意人大的执法检查,认真作好自查,要紧负责人应按检查组的要求汇报情况,对检查工作给予配合。执法检查组向有关单位与部门调查熟悉情况时,有
6、关单位与部门应提供真实情况、回答询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对向检查组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向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的组织者反映控告,执法检查组织者应责成有关机关予以查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但可提出意见与建议,由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执法检查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检查者可向执法检查组织者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
7、告应包含对执法工作现状的估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要紧问题及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与意见等。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自行组织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报告。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的报告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检查组组长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报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在分组会议与全体会议审议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要紧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审议执法检
8、查报告时,可要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要紧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执行检查报告审议后,能够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能够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受询问或者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答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也可直接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
9、报告主任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能够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人大常委会可责成其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与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应的决议决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办事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转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务必认真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与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不同意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及主任会议与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拒不办理或者有意拖延的,常务委员会可对该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判,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要紧负责人可予以撤职或者依法罢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公布会,公布执法检查的情况与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应对执法检查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的违法事件予以公布,并追踪报道。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