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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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主任:张维庆二C)C)三年十二月一日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保护流淌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固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办法)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
2、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展规划,统筹管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淌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与生殖保健服务,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第三条建立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
3、用,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四条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淌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与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流淌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与技术服务。为男性与女性未婚流淌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与咨询服务。第六条流淌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流淌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淌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第七条流淌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为流出人口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下列简称婚育证明);(二)对流淌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三)指导流淌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
5、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与反馈工作;(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淌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流淌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一)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淌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二)建立已婚育龄流淌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淌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三)
6、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与统计评估考核;(四)落实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与劳动用工等有关管理工作中;(五)为流淌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淌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下列简称报告单),将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
7、标管理责任制;(七)支持、鼓励与指导流淌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与用工单位建立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已婚流淌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淌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利服务。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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