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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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5篇【公布单位】80401【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8-09-29【生效日期】1998-0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XX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9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XX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管理办法,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决定予以批准。XX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管理办法(1998年8月28日XX
2、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H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大气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下列简称总量操纵),是指对向大气排放的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下列简称污染物)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污染物操纵名录所列的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污染物实行的管理目标总量操纵。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国
3、家与省下达的总量操纵目标与指标。第五条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总量操纵的管理与监督。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总量操纵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第六条实行总量操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付费与增产减污的原则,以达到排污总量逐步削减的目的。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保护大气的法律法规,普及保护大气的科学知识,提高市民保护大气的意识。第八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总量操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第九条本市的总量操纵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目标与指标;县(市、区)
4、的总量操纵目标与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操纵目标与指标,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排污的数量与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第十条第十条所有排污单位务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报告后,应当监测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同意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同意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出污染物削减计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第十二条第
5、十二条排污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同意排放量指标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或者者部分收回:(一)被吊销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二)关、停、并、转、迁与破产的;(三)由于易地供热、供气等外部原因而减少排污量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凡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务必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者擅自拆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与监测条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从事总量操纵工作的管理、监测人员与排污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UU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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