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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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解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列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下列简称“三责险”)在理赔中产生的问题,提高审理效率,促进诉讼调解,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
2、责任主体认定的通常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机动车责任主体,通常根据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定。注册登记与事实不符的,能够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人及运行利益归属人为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条【事实车主身份的认定】事实车主身份的确定,应结合有关合同与购车款支付、车辆交付、投保人变更等证据综合认定;仅有登记车主与事实车主陈述一致,但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赔偿权利人的选择确定赔偿主体。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肇事者下落不明或者不能证明存在事实车主的,由登记车主先行承担赔
3、偿责任。第三条【未投保交强险的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根据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各方均为机动车且均未投保交强险的,直接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挂靠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以挂靠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第五条【机动车买卖的事故赔偿责任】买卖且已经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管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应当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卖人有下列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4、止出卖车辆行驶的,应当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I)买卖拼装、报废车辆的;(2)买卖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第六条【他人身份登记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相分离的事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用人下落不明的,由
5、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明知使用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2)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者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3)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追逐竞驶行为的;(4)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为的。第八条【擅自驾驶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通常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通常不超过30%。第九条【驾训机构的事故赔偿责任】学员在同意驾驶培训期间,驾驶教练车发生道路交
6、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与驾驶培训机构订有陪驾服务合同,在陪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试驾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试驾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试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由车辆销售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缺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由试驾人及销售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销售人存在本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与试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销售人以试驾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妨碍交通的事故赔偿责任】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行
7、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2)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3)施工人占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4)实施其他妨碍正常通行或者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第十二条【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职能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在合理时间内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多车参与事故
8、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分配】两辆或者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通常应当由各车交强险保险人在各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各机动车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多车参与事故交强险赔偿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部分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令已投保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后能够根据本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未投保交强险方追偿。二、当事人权利及案件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处理】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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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中级 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案件 若干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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