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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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12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5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XX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二)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在
2、两年以上;(三)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不得转借、涂改与伪造。”三、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营运号牌、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四、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八)、(九)项规定之一的,处IOOO元罚款。”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拒绝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吊扣营运证或者道路运输证。”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附:XX
3、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7年6月25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12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四章营运服务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与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
4、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与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与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第四条XX市公用事业管理局、XX市交通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现行管理体制与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作为其分管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属的XX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应依照本条例,负责XX市XX县区、XX县区、沙河口区、XX县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与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市交通局所属的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依照本条例,负责XX市其他县(市)及XX
5、县区农村区域、XX县区、XX县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与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客运出租汽车日常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指导。公安、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建委、城建、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应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与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展规模、数量实施宏观调控。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与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进展规划与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
6、度发展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经济进展计划下达执行。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XX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列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客运出租行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并会同全市各新闻、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文明优质服务、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典型。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含驾驶员)应依法运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合理收费,自觉同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与社会监督;乘客应当文明礼貌,按规定支付租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与乘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7、及其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与本条例规定之外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科以义务,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越权处罚。各级行政监察、执法监督部门应强化对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监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与违纪案件。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务必持执法证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并使用XX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的执法文书。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待办公室与接待人员,同意对违反本条例的投诉与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投诉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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