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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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XX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下列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
2、、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有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者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务必为个人申办)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
3、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有关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三、注意事项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固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非急、危重症或者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2、异地安置的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者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与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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