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县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
《XX市XX县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XX县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市XX县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根据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与XX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操纵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与用地规模。新村规划应符
2、合城市化与集约化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推广建造联建式住宅。在市、区政府确定的规划操纵范围内,除危房改造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灭失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已经或者正在实施整村(含整个自然村)拆迁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二)无房户(困难户)优先审批原则。村民委员会在安排宅基地时应当优先考虑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根据人均建筑面积(捆绑计算)按从低到高的次序安排宅基地。(三)用地计划管理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集中建造农民住宅小区的村,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二、村民申
3、请建房条件(一)基本条件1、务必是本村村民(政府同意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2、务必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含集资建房与以个人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住宅用地等)的规定;3、务必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与村内空闲地;4、宅基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务必符合村民建房面积操纵标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现有宅基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其中一项已达到规定标准90%以上的;2、农村村民有违章建筑而尚未拆除的;3、农村村民出租、出卖、赠与或者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4、在拆迁中全部家庭成员已实行货币方式或者调产方式安置住宅或者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
4、政策的;5、本人或者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6、本人或者配偶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建筑面积高于户36平方米或者人均18平方米的。(三)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特殊情形1、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与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贩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小城镇户改人员;2、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由农业户口直接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已转干军人);3、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由农业户口直接迁出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读学生;4、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由农业户口直接迁出的监狱
5、服刑人员;5、原户口在本村,因入学入托原因,户口报在他处的申请建房村民的18周岁下列子女;6、已婚无子女家庭,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但双方均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外;7、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子女,其父母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四)不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情形1、申请建房农户的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户口在XX市范围之外的;2、父母申请建房时,其已成家子女及子女的家庭成员;3、农居混杂户中非农业户口人员(除上款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外);4、在本区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或者调产等方式安置住宅(含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人员(含拆迁时拆迁户未成家的子女5、已享受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五)规范宅基地使
6、用权流转同意农村住房所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调出住房的农村村民须留足家庭可建房建筑面积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调入住房的农村村民务必符合申请建房条件。以申请建房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迁建安置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集体土地管理。(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2、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住房的;3、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4、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房房屋竣工后三
7、个月内不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5、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的村民原宅基地;6、因实施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7、为实施镇(街道)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8、按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七)其他规定1、离婚户申请建房的规定。按下列不一致情形确定。原有住房(包含经审批、继承、赠与与调剂等形式而得的农村住房)的农村村民,离婚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建房(包含重组家庭)。离婚三年后申请建房的,在捆绑政策(2003年10月21日,下同)实施前离婚的,按现有房屋面积计入审批面积;在捆绑政策实施后离婚的,按离婚前原有房屋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村民 建房 管理工作 实施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