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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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明确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下列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审批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申请建房的农户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同意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与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圾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家庭或者年龄在35周岁以
2、上(含)的未婚人员,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包含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确因住房困难且户口仍在本区的,同意在农转非时户籍所在村申请宅基地。第二条村民申请建房“户”的认定。申请建房户以夫妻双方与未成家的子女为一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能够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同一户籍登记内已婚但尚未分户的子女能够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结婚证。第三条离婚户申请建房的,其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为准,计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无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子女意愿为准。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子女在其父母申请建房时只能计算一次,另一方申请建房时不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第四
3、条家庭成员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其享受过的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且人均低于18平方米的,能够申请建房,但已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不计入建房人口。人均建筑面积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面积除以建房户实际人口计算。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调剂时,在按双控限额标准操纵面积的前提下,受调剂方可适当放宽至同一个行政村。申请联建房的,应尽可能根据申请建房农户的类型确定套型面积,确因套型匹配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按建筑面积上限操纵。第六条农村村民出租、出卖、赠与或者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4、包含集资建房与以个人建房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住宅等),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全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总登记(指1996年12月31日前初始登记,下同)前,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在总登记时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原则上不予追溯。转受让双方互为捆绑对象的,原则上不予追溯,但转出方再申请宅基地时,其宅基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务必与受让方捆绑计算。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调剂务必符合下列要求:1、双方提供各自户口独立证明材料或者结婚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调入住房的农村村民务必符合申请建房条件;3、宅基地使用权调剂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证,调剂双方签订调剂(转让)协议;4、面积操纵务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双控标准,
5、用地面积由国土部门予以核定,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予以核定。第八条现有宅基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均低于双控限额面积标准的90%下列、因老房拆扩建困难而要求调剂出原住房的,应在落实新建房屋用地选址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调剂手续,并与新建房屋用地申请同步审核。原有住房面积能够调剂给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其中原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证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调剂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宅基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其中一项已高于双控限额面积标准的90%以上的,除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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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农村 宅基地 管理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