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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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局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X司规字(2023)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第三条局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申请为公职律师。局成立公职律师管理机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机构
2、负责人,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第四条申请公职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本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S)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四)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
3、确定为不称职的;(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第六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局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签章的XX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或执业经历的材料;(六)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证件照一张。第七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对外开展工作,负责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考评和奖惩工作。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4、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向政策法规科提出担任公职律师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由政策法规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将担任公职律师人员的材料提交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第九条局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对局内部信息、涉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局同一案件后续审理和处理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第十条局公职律师可以受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本单位讨
5、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等;(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A)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局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申请加入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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