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学学生申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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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学校章程和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因受校纪处分、退学处理、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第四条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
2、导任主任,分管教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交流和后勤、保卫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会委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申诉人的
3、近亲属的;(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S)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时,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有效。因人员回避、患病或者出差等情况,导致出席人数不能达到2/3时,委员会主任可
4、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1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书面申诉的内容包括:(一)申诉人的姓名(曾用名)、(原)班级、(原)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S)相关的证据资料;(四)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告知书的复印件;(
5、五)提出申诉的日期及申诉人本人签名。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在3日内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一)申诉事项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决定受理;(二)申诉内容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S)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第四章申诉的复查第十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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