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公告 -2016年8月26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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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14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
2、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一部分 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
3、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6.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中不得对CCC目录内产品依据CCC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动,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二、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审查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1.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1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2.1.1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2.1.2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2.2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从事产品认证业务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2.3 办公场所
5、和设施应当与申请者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3.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3.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3.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3.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
6、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3.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3.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3.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3.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3.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
7、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3.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3.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3.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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