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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二)合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限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二、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 .简朴客体与复杂客体。(1)简朴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
2、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2 .重要客体与次要客体。(1)重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区别: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干结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在犯罪行为直
3、接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1 .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2 .特性第一,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规定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D.行为人实行的法律行为(协议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也许性;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三、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
4、年龄,通常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行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成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四分法的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的人处在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将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实行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5、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犯罪故意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必然和也许)(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的结识因素是结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的结识因素是结识到自己的行为也许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犯罪过失1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
6、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结识因素在于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意志因素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 .区别过失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相似性:两者都结识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显现出某种“轻信”。差异性:就结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总是表现为轻信,并且轻信的内容是有根据的,即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的实在也许性,而间接故意只是某些情况下表现为“轻信”,并且这种“轻信”的内容是缺少根据的,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也许性很小;就意志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涧接故意则既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
7、发生。四、排除犯罪的事由(一)合法防卫1.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行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二)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无限度,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的,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干合用无限度的特殊防卫。(三)紧急避险根
8、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行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项权利规定的主旨是,在合法利益发生紧急性冲突而又难以两全的情况下,为保护较大合法利益不得已牺牲较小合法利益。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行某种可以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1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实行犯罪预备
9、行为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是从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有的犯罪可以通过预备,有的也可以不通过预备而直接进入实行行为。2 .客观上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3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二)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行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2 .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
10、现的具体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但犯罪未得逞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现的结果。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是指违反行为人实行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因素。a.行为人自身的因素。b,非行为人的因素。(三)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形态的发生有两种情况:其一,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其二,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但犯罪结果尚待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
11、犯罪结果的发生。五、罪数(一)继续犯1.继续犯的概念与特性继续犯:也称连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期间内同时处在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继续犯具有以下特性:1 .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转移多地,数天之内连续盗窃多户)继续犯之所认为一个犯罪行为,是由于自始至终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意,客观上只有一个实行行为。2 .必须是连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单一)3 .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一特性涉及如下含义:一方面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必
12、须具有继续性。最后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在连续的过程中,而不只是犯罪行为的继续或者不法状态的继续。4 .必须是从着手实行时起到行为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期间。至于构成继续犯的时间继续应以多长时间为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具体分析和认定。(1234特性必须同时具有)(二)想象竞合犯1.想像竞合犯的概念与特性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具有如下特性:(1)行为人只实行了一个行为。(开一枪一死一伤)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
13、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想像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互相不同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的,不成立想像竞合犯。(三)牵连犯1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行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这一类型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另一种是因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2 .牵连犯具有以下特性:(1)牵连犯是以实行一个犯罪为目的。(为某目的伪造国家公文)目的行为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行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一独立的犯罪,即他罪。(2)牵连犯具有数个(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两种方
14、式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的关系;二是因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3)牵连犯中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判断行为人实行的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数行为间在客观上又具有通常的目的与方法或因素与结果关系的,才干认为是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六、刑罚(-)刑罚的定义及其特点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合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 .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被限制、剥夺的痛苦,是刑罚的处罚性质所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2 .刑罚
15、的社会政治内容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重要取决于掌握刑罚的国家的性质。3 .刑罚的法律特性刑罚是刑法明文加以规定的;刑罚的合用和执行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的规定。4 .刑罚的目的性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这是刑罚合法性的根据所在。(二)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即防止犯罪,其内容涉及特殊防止和一般防止两个方面。1 .特殊防止特殊防止:是指通过合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处罚改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防止的对象:受刑人,即已经实行了犯罪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及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2 .特殊防止的方式对不同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的恶劣限度合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是特殊防止方式的基本规定。3 .特殊防止的实现从刑罚的角度讲,要实现对重新犯罪的防止,必须在整个刑事法律活动中贯彻特殊防止的的思想。2 .一般防止一般防止: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合用刑罚,威慑、儆戒其别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3 .特殊防止与一般防止的关系我国刑罚的特殊防止和一般防止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假如没有特殊防止的方式,一般防止也很难实现;而假如不考虑一般防止,防止犯罪的效果也无法达成。(三)刑罚的种类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