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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一本部分以规范刑法学,03级陈兴良老师的讲课录音为基础,结合其他资料整理而成。二本部分只涉及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以及相关罪名,涉及:1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笫114条、第115条笫1款】 交通肇事罪;【笫133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笫134条】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走私普通货品、物品罪;【笫153条】 贷款诈骗罪;【笫193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协议诈骗罪;【第224条】 非法经营罪;【笫225条】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笫232条】 强奸罪;【笫236条】 绑架
2、罪;【笫239条】4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第263条】 盗窃罪;【笫264条】 侵占罪;【第270条】 敲诈勒索罪;【笫274条】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招摇撞骗器;【笫279条】寻蚌滋事罪;【笫293条】6贪污购赂罪贪污罪;【笫382条】挪用公款罪。【笫384条】其中是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本科讲义拟定的21个I危1公共安全罪笫一节总述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注意:1、这里的“不特定”和“特定”相对。针对“特定人”实行的犯罪,通常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之也成立。这里的不特定是“客观的不特定”,
3、而非“主观的不特定”。故,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是针对特定人的,但在客观上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于一般的犯晕,其因素在于在具体案件中“也许”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r即使实际只伤害到个别人。3、该罪的构成规定“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手段”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性质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也许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它采用的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同样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罪名重点是放火器、爆炸器、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笫二节分述一、放火罪(P293)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
4、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宣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厚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篁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激是运用放火的形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危害。构成1、行为本一的行为是放火,又称纵火,即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
5、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2、客体本罪的客体包含了人身和财物,具体涉及“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此外,这里的财物通常是指别人财物,但焚烧本人的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3、责任能力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晕的,应当负刑中责任。4、责任形式(主观罪过)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防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
6、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放火的故意不仅涉及“点火的故意”,尚有结识到“点火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决然实行的故意。相对于失火,放火是故意的,失火是过失的。失火与放火的转化:过失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在可以扑救但是不扑救的情况导致了火势的蔓延。主观上,是在导致火灾之后,故意不去扑救,因而导致火灾的蔓延,主观心理状态是从过失转化为故意;客观上,在不作为地防火后,行为人基于其先前行为有义务阻止火势的蔓延,假如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也许扑灭火势,这就也许构成放火罪,除非过失引起火灾,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或者救火会给本人带来生命安全。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
7、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倒J犯放火罪而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导致严重后果,是指放火行为尚未导致别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导致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导致这种后果即具有导致这种后果的危险。假如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实害犯犯放火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涉及故意,又涉及过失。在故意的
8、情况下,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放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结果加重)说明:1、本罪的处罚分别规定在114条(危险犯)和115条(实害犯)。危险犯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实行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导致公共安全的某种危险,就可以构成该罪。该罪的构成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第114规定“尚未导致”,刑法理论补充为“足以导致”0与危险犯相相应的,是“危害已经发生”两者结合来看,危险犯事实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危险犯和实害犯其实不是两个罪名,而是一个罪名互相衔接的两种不同形态。2、实害犯和危
9、险犯如何界定?危险犯的“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并不意味着没有导致任何后果。既然实害犯的未遂已规定为危险犯,那实害犯就没有未遂形态。相应的,危险犯则存在未遂形态,是指有放火行为,但由于种种因素,连现实的危险也没有导致。3、一个人放火,但是火灾发生以后,又后悔了,阻止了火灾的蔓延,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当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这种中止成立实害犯的中止,还是危险犯的中止?陈兴良认为根据犯罪所处阶段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实害犯/危险犯的中止。比如,大火已经燃烧,然后阻止,可以构成实害犯的中止;而火刚点着,还很小的时候,或者汽油刚刚浇上,然后中止了,没有点火,都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两者的区分事实上是比较复杂的,应当
10、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二、交通肇事罪(P324)刑法笫133条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送肇*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逋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IO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集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笫一条从事交通运送人员或者非交通运送人员,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发生
11、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等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季处罚。笫二条交通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本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故同等责任的;(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颊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致一人以上直伤,负*故所有或者或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界定手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萧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Jt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E)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巳报废的
12、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高事故现场的。笫三条“交通运送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集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宜接损失,负*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颗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笫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兼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
13、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柴亭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率尊的共犯论处。笫六条行为人在交通祭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声事故现场后障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笫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尊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别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笫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柴亭罪定罪处罚。笫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
14、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图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笫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笫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拟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笫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笫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颊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概念交通肇*罪是指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行为本罪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
15、生:大事故。注意:这里的交通运送是指公路航运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送。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送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送安全的规章。重大事故是指撞车、沉船、翻车、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在违反规章制度与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结果本一是结果犯,其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该罪结果中包含了“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形成整体法和部门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此外,刑法虽然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大损失”,达成则犯罪,反之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高法2023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