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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上编刑法总论(4)维护社会秩序。(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I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
2、行。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主线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
3、的阐明;(I)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所有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所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1)罪刑法定原则;(2)合用
4、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助于推动法治化进程,又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助于达成刑法的最佳效果。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合用:(1)对的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对的进行司法解释。合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干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合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
5、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的基本原则:合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问题。(I)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合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
6、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合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合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管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合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管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合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
7、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合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合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合用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涉及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所有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8、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合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合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
9、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合用本法。”刑法的生效时间: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2)公布之后通过一段时间再施行。(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形
10、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性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处罚性这一特性。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性:(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
11、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犯罪的构成要件:规自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自身所调整(I)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
12、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白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结识犯罪的本质特性;(2)有助于准拟定罪;(3)有助于对的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13、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朴客体和复杂课题;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
14、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导致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性。(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涉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规定发生在特定期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性:(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性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
15、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性;(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有的核心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4)行为的地点;(5)行为的方法(手段);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行的(3)持有。(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I)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线;(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毕与未完毕形态的界线;(4)有助于对的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对的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性:(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2)不作为;违反严禁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行方式:(1)运用自己身体实行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