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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教师进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结构优化、教育观念新、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高等学院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进修原则: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全面规划,重点优先;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类培养;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公、自费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分期分批选派。二、进修类型: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业务进修及专业实践进修。三、各系(部)应根
2、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要求,每年三月提出本部门教师学历、学位进修计划和业务、实践进修计划,并将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各系(部)上报的计划拟定学院教师学历、学位进修计划和学院教师业务和实践进修计划,待学院批准后,各系(部)落实实施。四、凡各系(部)选派的学历、学位进修的教师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程序为: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核批、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协议,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五、凡各系(部)选派的业务和实践进修的教师也需办理审批手续,程序为:本人在系(部)同意的基础上,持有关单位接受信函到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三
3、个月以上进修的人员需到人事处备案。六、凡参加进修的教师,应在每学年结束时,将进修课程、成绩及实践总结等以书面形式向系(部)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七、教师在学历、学位进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办理归档(人事档案)、变更学历学位等相关手续。八、教师在业务、实践进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应将结业证、合格证、实践单位鉴定、进修总结等有关资料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归档(业务档案)。九、进修费用报销的标准:1、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并认真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条款,可以持协议书和学历、学位证,按照学院报销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学费的全额报销(2006年
4、及以后的新进人员硕士学历、学位进修费用不在此项标准范围内)。2、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并认真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条款,可以持协议书和学位证,按照学院报销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学费50%的报销(2006年及以后的新进人员硕士学位进修费用不在此项标准范围内3、取得业务结业证或实践合格证的教师,可以持结业证或合格证,按照学院报销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报销事宜。4、非经学院推荐的进修教师,一切费用自理。十、教师外出进修期间的待遇:1、经学院批准,外出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其教学工作量视为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但不计课时酬金。2、经学院批准,外出参加不脱产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工资晋级、职称晋升
5、不受影响,享受出勤津贴。3、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进修期间不享受院内月津贴和年终奖等待遇。超过协议约定的攻读学位的时限,仍需继续脱产攻读学位的,其脱产期间的工资减半。提前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并返院工作的,视为不脱产进修。4、凡被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并转移档案离开学院的教师,完成学业获得学历、学位证后愿意返院工作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凭两证按照学院报销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学费的全额报销。返院的博士生可一次性获得人民币贰万元的奖励。十一、教师进修期间,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取得重大成果且署名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学院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十二、在服务期内教师一般不得调离,如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调离的,必须偿还以下有关费用:1、已由学院报销的学费或培训费。2、进修期间学院支付的全部工资、福利等。3、按上述1、2两项费用20%的赔偿金。4、未满服务期的按剩余服务期每年5000元违约金。5、返院的博士生获得的贰万元人民币奖励。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与国家相关政策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