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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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平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为增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改价调发(2018)220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商品发(2018)413号)、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高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发2023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
2、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并兼顾不同行业领域非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二、目标任务2023年底全面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实施内容(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所有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宗教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原则上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政策。(
3、二)用水定额。按照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按最新文件执行)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并综合考虑季节因素、用水基础管理情况、节水技术改造等因素,科学核定各用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1、对取得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用水户用水定额值取上限,未取得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用水户用水定额值取下限。2、对于山西省用水定额(按最新文件执行)没有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工业节水部分第21项“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确定用水定额。(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超出定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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