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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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政府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联网直报企业是指纳入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其他非联网直报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范。第三条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
2、务:(一)依法、独立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制定实施的相关法定统计调查任务。(二)管理与统计数据形成有关的原始记录和证明材料,联网直报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将纸介质和电子文件按要求进行分类归档,统计资料保管场所符合基本档案管理要求。(三)建立健全并执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第四条联网直报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统
3、计工作的领导,有力保障企业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企业应指定一名熟悉统计业务的公司(厂)级领导为统计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第六条联网直报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将统计机构落实到相应部门,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统计报表制度,具备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第七条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统计工作交接手续,接任统计人员名单需及时报备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第八条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上岗前原则上应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为保证联网直报工作衔接
4、和时效性,可以通过前任统计员的交接培训和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远程培训等方式进行。企业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知识、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第三章统计管理制度第九条建立健全原始资料收集制度。联网直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政府统计需要设置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完整、真实地记录联网直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确保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数出有据。第十条原始记录应包括记录的名称、具体业务活动内容及相应数据、填制单位、填制日期、填制人签章等。原始记录可以用纸介质或电子文档磁介质进行登记,应做到格式规范、完整配套、统一编号、定期整理、汇总成册。第十一条建立
5、健全统计台账制度。联网直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主要包括:记录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的各类台账。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第十二条统计台账的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连续、完整,字迹要工整,便于查询。统计台账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台账数据要与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电子统计台账要及时保存和备份,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打印装订留存。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统计报表报送制度。联网直报企业应认真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依
6、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按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编制统计报表,报出前必须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再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签章、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联网直报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第十五条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并及时打印留存。统计数据上报后,统计人员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出现差错,及时据实更正,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数据订正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佐证材
7、料。第十六条企业统计机构应对企业内部各级统计数据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订正并保留有关人员签字信息。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归档保管制度。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各类统计报表、资料应按报告期和统计专业,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制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第十八条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资料及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企业的筹建、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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