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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结构,规范低效无效企业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收益水平,加强处置监督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低效无效企业处置以及“两非”“两资”等相关工作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市国资委”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 .“集团”是指*(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投资企业;“集团公司”是指*(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是指
2、*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发展公司”是指*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公司”指*集团物流有限公司。3 .“产业运营平台”是指*发展公司、股份公司、合作公司和物流公司。4 .“主业”是指按照关于公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第六批)(津国资规划(2012)79号)核定的港口装卸及国际物流、港口工程建设、港口地产及港口相关服务;“非主业”是指主业核定范围之外开展的业务。5 .“低效无效企业”主要包括:(1)不符合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在技术、品牌、市场、人才等方面缺乏竞争优势的非主业企业;(2)连续三年或累计五年亏损,或资不抵债且无偿债能力,或经营亏损且无改善方案,
3、仅靠外部资金支撑运行的非战略性和功能性企业;(3)具备分红条件但长期未分配利润或风险大且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企业;(4)出现符合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退出情形或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退出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的企业;(5)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需要清理处置的企业;(6)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清理处置的企业。6,低效无效企业处置”是指通过清算注销、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减少注册资本、吸收合并等方式实现集团对所持低效无效企业股权的退出。7.“投资主体”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股权投资的单位,“投资企业”指投资主体拥有股东权益的对象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持有低效无效股权处置事项的管理。各
4、投资主体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管理办法。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四条依法合规,稳妥推进。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核,依据管理权限做好审议决策及债权债务、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登记变更等实施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督,确保整体处置工作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第五条战略引领,分类管控。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应紧密围绕落实国家及*市深化国企改革各项工作要求,坚持服务“一二三四”强港兴企战略和“双一流”发展目标。集团公司统筹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明确标准,建立体系;产业运营平台做实职能,组织处置推进,强化督促,推动指导;责
5、任主体落实实施,制订方案,具体落地。第六条主体负责,股东协调。列入低效无效企业处置计划的集团所属投资企业或非集团所属投资企业的我方股东(有代管情况的为代管企业)是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做好处置方案的制订及实施工作。集团所属投资企业的我方股东(或代管企业)要积极协调其他股东方,支持配合开展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第七条职能把关,统筹决策。各产业运营平台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全程参与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管理工作。对责任主体形成的处置方案,相应产业运营平台要组织专题研究并按制度要求做好审议决策或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对专项事项审核把关,经专项议事机构审核通过后,
6、按照各相关企业公司章程及议事决策清单等规定进行审议决策。第八条分析评价,形成闭环。对于经审议决策后的处置方案,应建立跟踪评价机制。责任主体及产业运营平台应定期报送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事项进展或遇突发状况,责任主体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产业运营平台和相关企业对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并向相关审议决策主体进行报告,形成管理闭环。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九条设立集团公司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为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力资源部、业务经营部及三个中心、科信设施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党委办公室(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党风廉政室(本部纪委
7、)、*发展公司、股份公司、合作公司、物流公司。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论证集团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2 .研究论证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实施方案;3 .听取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汇报,指导、推动、督促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第十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建立工作组成员单位间日常联络机制,做好成员单位间沟通协调、意见交流、事务传达等联络工作;2 .负责做好工作组会议组织工作,包括议程安排、材料准备、下发通知等会务工作;3 .负责做好简报编印、资料整理等日常工作;4 .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工作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
8、职能,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参与集团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2 .负责参与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实施方案和专项报告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指导责任主体修改完善;3 .负责就专项事项履行集团公司内外部审批程序。具体分工如下:(1)投资发展部:主要负责组织做好与市国资委工作对接;组织制订集团整体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履行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并下发;组织对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实施方案进行会签审查,履行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并批复;指导、跟踪、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总结评价,并向相关主体报告。(2)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等事项。(3)业务经营部
9、及三个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业务承接、与部门职能相关的资产处置等事项。(4)科信设施部:主要负责企业处置过程中相关资产处置、土地权证办理等事项,并在部门职能范围内协调设施中心。(5)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安排、财务核算、产权登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预算调整及税务相关工作等事项。(6)合规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合规性审核、风险管理以及集团公司法律诉讼等事项。(7)党委办公室(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公文管理、集团公司集体决策相关会议管理及维稳工作等事项。(8)工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企业处置过程中人员
10、安置涉及的履行民主程序等相关事项。(9)党风廉政室(本部纪委):主要负责履行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职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有关领导人员的违规线索进行处置,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如集团公司部室职责发生调整,上述职责分工由相应职能承接部门负责。第十二条产业运营平台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审核所属责任主体的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并汇总上报;2 .负责组织所属责任主体研究完善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实施方案和专项报告;3 .负责履行本单位审议决策程序,并组织推动所属责任主体具体实施;4 .负责跟进所属责任主体实施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5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开展其他相关
11、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订并上报本单位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2 .负责研究、论证、制订并上报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实施方案;3 .负责对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存在重大影响事项,如重大债权债务处置、重大资产处置、重点人员安置、重大法律诉讼等形成专项报告;4 .负责履行本单位审议决策程序,推动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并定期报送进展情况;5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计划及方案编制第十四条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由各产业运营平台和责任主体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第十五条处置工作计划包括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整体目标
12、、分阶段目标及相应计划时间安排。第十六条计划编制要体现战略引领作用。原则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5”规定的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应纳入低效无效企业处置中长期工作计划。第十七条计划编制要体现动态调整原则。应以年度为单位,结合所属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编制要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各责任主体要全面系统梳理待处置企业经营情况,重点排查债权债务、法律诉讼、人员稳定、土地房产等对企业处置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九条实施方案应包含投资分析和处置原因。投资分析主要对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情况进行描述并进行分析;处置原因主要从落实深化国企改革要求、
13、及时止亏止损和提高经济效益等维度对处置理由进行阐述。第二十条实施方案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处置成本、工作效率、风险防控等维度,对处置路径和方式进行多维度比选,形成优选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要围绕企业处置涉及人、财、物等事宜形成切实可行的处置安置措施,对上述重大影响事项还应对应形成专项方案。第二十二条关于业务及商务事项,实施方案应对现有业务停止、转移等调整安排、履行中业务合同处理方式等进行说明。第二十三条关于人员及维稳事项,实施方案应对现有人员分类安置安排、补偿测算及资金来源、民主程序履行、维稳安排等进行说明。第二十四条关于财务及税务事项,实施方案应对账务处理及税务清理安排等进行
14、说明。第二十五条关于资产及资金事项,实施方案应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权益等处置安排及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论述,对资金分配安排进行说明。第二十六条关于债权及债务事项,实施方案应对债权处理方式、预计回收金额及时间、预计总体回收率,及债务处理方式、预计清偿金额及时间、资金来源、预计总体清偿率等进行说明。第二十七条关于法律诉讼事项,实施方案应对未决法律诉讼、预计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及相应安排等进行说明。第二十八条若涉及其他或有损益事项,如行政处罚安排、政府资金返还等,应在实施方案中进行说明。第二十九条实施方案要全面梳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对应形成应对措施,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应全
15、面评估处置结果影响,从战略协同、经济效益、员工稳定、财务税收、合资合作、综合效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效果。(方案模板见附件1)。第三十条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询股东方意见,最大限度取得股东方对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支持。第五章工作流程及审批第三十一条本章内容主要涉及集团整体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计划的编制及下发流程,以及按照相关审批权限应由集团公司审议决策的企业处置实施方案的审批流程等。原则上,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无需由集团公司审议决策的企业,由其所属产业运营平台按照自身制定的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流程自行决策批复,并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第三十二条计划编制及上报。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原则上不晚于每年11月启动。投资发展部提出总体工作要求,产业运营平台按照总体要求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计划编制工作。第三十三条计划决策及下发。投资发展部汇总并组织研究形成集团整体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履行集团公司审议决策程序。第三十四条实施方案制订及上报。根据集团整体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各责任主体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公司章程及议事决策清单规定,就实施方案履行前置审议程序。前置审议通过后,按照投资关系审核,并上报投资发展部。报送材料应包含以下文件:1 .工作请示;2 .实施方案(含专项方案);3 .法律意见书;4 .前置审议会议纪要;5 .股东方意见(适用于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