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施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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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设施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设施维修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经费单位出资的管控权限内的维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施维修工程项目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其设施类资产,所实施的不涉及改变消防、结构等安全问题,且不改变原有规模、功能、标准的修复性工程。对于零修等非工程类项目,采用定额和造价信息确定造价的,遵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选库”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
2、目结算审计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第五条设施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1 .检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2 .检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3 .检查工期、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第六条合同额为5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由被审计单位向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办理竣工结算审计;50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由被审计单位自行委托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定期对各单位限额以下项目结算审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章审计方法第七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
3、进行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主要包括:1 .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直接审计;2 .与集团公司相关部室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3 .委托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八条维修项目中涉及拆除工程或隐蔽工程的,被审计单位需留存相关文字记录及影像资料,必要时需及时通知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形成相关数据成果,并由被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审计依据。如因被审计单位通知不及时导致的现场工程量存在疑义的,工程量以审计人员常规性判断作为结算审计的相关依据。第九条5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审计单位需向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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