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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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处置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最大程度提升审计价值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国资委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的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参股及经费单位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2、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问题。第二章审计处置方式分类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金额及其产生的后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区别情况通过责令纠正、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责令监督整改、审计专报、审计移送处理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第五条选择审计发现问题处置方式应当关注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审计职权范围;(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四)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第三章责令纠正处置方式第六条责令纠正处置方式适用审计实施中的以下情形:(一)计算差错、理解偏差的问题;(二)涉及金额较小、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消除或者恢复原状的问
3、题。(三)未按集团规定流程办理业务审批的问题,且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第四章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处置方式第七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处置方式适用以下情形:(一)除责令纠正事项和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应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反映。(二)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整改的审计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书)同时反映整改情况。第五章责令监督整改处置方式第八条责令监督整改处置方式适用于审计发现涉及延伸单位的问题。由被审计单位、延伸单位将整改情况一并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第六章审计专报处置方式第九条审计发现问题属于以下情形的,以审计专报形式依次报集团公司总审计师、董事长审批后,根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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