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水上水下作业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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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海事局水上水下作业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提升辽宁海事局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水上水下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辽宁海事局辖区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的施工船舶、设施、船员、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建设单位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发包单位(甲方)。施工单位是指施工合同中的承包单位(乙方)。施工船舶是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船舶。施
2、工设施是指许可证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海上设施、内河浮动设施。施工船员是指本规定施工船舶、设施配备的船员。施工人员是指在本规定施工船舶、设施上除船员以外从事技术、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船舶、设施、船员、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有分包情况的,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第六条建设单位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包括:
3、(一)明确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责任人;(二)需要招投标的,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作业船舶、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S)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作业的许可、备案、通报,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手续;(四)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规章制度;(五)与施工单位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六)定期对施工单位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各项要求;(七)在水上水下作业过程中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A)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遗留任
4、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九)在工程竣工后备案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十)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括:(一)明确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责任人;(二)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作业的许可、备案、通报,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手续;(S)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纳入施工船舶、设施、船员、人员和为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定期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各项要求;(四)按照许可明确的作业方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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