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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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3)88号)精神,加快推进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全县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委托北京国都嘉瑞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县41个农民用水协会的实际运行成本进行了成本专项审核,核定的成本价格为0.0
2、67元/方。我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十九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的规定,农业灌溉终端水价为0.067元/方,具体执行方案有关事项如下:一、农业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执行0.067元/方,下浮幅度和价格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与农民用水协会协议确定。此价格执行三年,期满后由发改局价格部门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再核定。二、适用范围除习岗镇新胜村大新渠(因渠道长度较长超过18公里且用水在渠梢末段,水损过大,导致供水
3、成本过高)和洪广镇金鑫村用水协会所管理的渠道(资产经营权归个人所有),两个协会自流灌溉水价不受此价格限制外,适用全县农业自流灌溉。三、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财政奖补、节水补贴、结构优化等举措,建立联动机制,切实降低灌溉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四、执行时期此价格自2023年开始执行,上半年预缴水费价格高于此价格的进行退还或抵顶未交水费。五、其他新胜村大新渠水价可由村委会和用水协会协商确定,金鑫村协会管理的水价可自主定价或与用户协商确定。南梁台子农牧场和暖泉农场农业水价属扬水灌区另行制定。附件:关于贺兰县自流灌区农业灌溉终端水价成本专项审核报告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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