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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保护服务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33号)等文件精神才是出我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是指在贵州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是指接
2、受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代购代办等。服务对象老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资金,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预收服务费、预收会员费和质押金: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在当月服务费之外,向其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逐月抵扣服务费的资金。预收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面向尚未实际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或预约床位、预约服务等形式进行营销而收取的资金。质押金是指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质押或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
3、、备用金等资金。第四条养老机构可以与服务对象协商预收资金,但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第五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预收服务费、会员费进行收支管理,并将各类预收资金的收支明细记录纳入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对服务对象
4、个人信息档案及资金收支明细拥有知情权和查询权。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技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第八条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第九条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各种预收资金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信息启觉接受检杳。第二章预收服务费管理第十条鼓励养老机构按月
5、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第十一条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遵循有利于机构持续健康运营、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开展。不得违背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愿,强制要求其预交服务费。第十二条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第十三条养老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服务费应全部进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按照养老服务提供时间进度,申请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第十四条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应当在结算
6、费用时予以无息退还。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三章预收会员费管理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二)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三)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WfW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四)“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五)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
7、解决等事项。第十六条养老机构要与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开立会员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会员费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应全部缴入托管账户。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第四章质押金管理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收取质押金,收取标准应当事先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并明确使用范围(如医疗等应急费用),纳入服务合同条款或另行形成书面协议。双方
8、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得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要与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质押金存管账户,将质押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质押金应全部进入资金存管专户,根据养老机构发生应急费用实际垫支情况和服务对象出现欠款情况,申请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第二十条养老机构收取的质押金,原则上作为服务对象偿还欠款的最后担保。服务对象在出现欠款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通知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进行偿还,非必要不动用质押金。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终止B艮务并结清服务费用、办结离开养老机构手续后,应主动退款,将清偿之后的质押金余额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服务对象。
9、第五章存管赚户管理第二十二条符合养老机构第三方存管条件的商业银行须具备托管业务资质和相应监管系统。不同预收资金的存管账户可在同一家银行开设,也可在不同银行开设。在同一家银行开设的,应当分设不同账户独立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级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资金存管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第二十四条通过存管账户管理的资金,应当由付款人直接存入存管账户,不得经由养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账户进行转存。存管账户资金在办理退回手续时,原则上应从原付款渠道办理退款。原付款渠道已无法办理退款的,由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处置方案,存管银行按照处置方
10、案上的收款账户信息,办理退款。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在确保安全、保障日常运营所需的前提下,在存管银行内将存管账户留存资金部分用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保障本金安全的保值增值投资,但不得超出存管银行的管理范围。存管账户资金及所购产品均不得用于质押。养老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在退还预付款时,应当承担该项付款对应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养老机构违约的,还需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存管银行应当切实履行存管职责,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和会员费的监管要求得以贯彻执行,及时才等存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民政部门。第二十七条各级银保监部
11、门负责指导存管银行规范化开展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和会员费的存管工作,对资金管理不善、履行存管责任不到位或群众投诉较多的存管银行及时退出和更换。第六章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辖内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未按规定采取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预收资金、违规使用存管账户资金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养老机构违反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条对养老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由民政部门先行采取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