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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爱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及发展将人类社会推动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建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快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爱护问题。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爱护问题的探讨,始终争辩不修。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爱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
2、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纳专利法,商业隐私法对其进行综合爱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特地立法的方式进行爱护。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纳专利法进行爱护。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动身,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爱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爱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爱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爱护趋势。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爱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犹如物权对人们权利的爱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爱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
3、整个社会的创建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根据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当成为知识产权的爱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爱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须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建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须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而且现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困难,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的创
4、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有人从事详细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须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难的创建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须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同时,由于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仿照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视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主动性。假如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爱护不力,必定会阻滞了这个产业的
5、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旺盛和科技进步。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爱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了。四,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爱护模式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纵观国际上普遍流行的知识产权爱护模式,大致可以分为著作权爱护模式,专利爱护模式,商业隐私爱护模式等不同方式。笔者认为不同的爱护模式适用范围不同,爱护效果亦有较大区分,下面将分析不同爱护模式各自的优缺点。1著作权爱护模式(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爱护的优势第一,自动爱护,自愿登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一旦完成开发,不论其是否发表,均开始受著作权法爱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
6、权“自动”生效,对于权利人来讲是特别便捷的。另外以自愿登记为原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方法实施以来,登记的程序也更为简单,快捷。2008年我国计算机著作权登记量接着保持快速增长,全年登记量是2006,2007两年登记量的总和,全年软件登记总量为49087件,同比增长91.25%0其中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量47398件,占软件登记总量的96.56,同比增长93.3%,充分说明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主流地位。第二,促进科技进步:由于著作权只爱护计算机软件不被他们复制,而不爱护计算机程序的总体设计。因此其他开发者能够探讨,利用,借鉴已获得著作权爱护的计算机软件,并利用其思想,算法等创作
7、新软件,推动软件的整体发展。(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爱护的弊端第一,爱护程度低。版权法所供应的爱护范围对软件来说是不充分的。从软件的外观上看,可以将软件视为一般的文字作品进行爱护。但从好用性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能够及硬件结合实现某种特定的功能,这使得软件当中包含了相当的具有创建性的技术因素。由于版权法只爱护作品的表达,不爱护作品的“思想”,这事实上抹杀了软件的核心价值。第二,传统版权法对精神权利的爱护不利于软件的发展。软件版权爱护中存在着不利于软件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发表权”及“修改权”这两项权利上。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特殊是商业软件其计算机程序当中的源代码不必公开就可享受版权爱护,而源代码对
8、于软件技术的进步和沟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不允许他人未经授权修改的权利。软件合法用户虽然享有肯定的修改权,但也仅限于为自己运用的须要而修改,并且不能把修改后的软件供应应他人运用。因此对软件的进一步完善只是软件权利人的特权,其他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即使发觉了该软件中存在的缺陷和错误,也不能公开发表自己已经修改后的更加完善的软件作品,这在肯定程度上不利于软件技术的沟通和沟通,加大了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对软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第三,版权爱护只阻挡了复制,并不能爱护软件非法运用。事实上,权利人关切软件的复制也是为了阻挡未经授权的软件的运用,软件的核心价值在
9、于运用权。软件只有在运用时才能体现软件的工具性价值,而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是通过软件的运用来实现。假如只禁止非法复制,而不禁止非法运用,则软件开发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2 .专利权爱护手段(1)计算机软件专利爱护的优势第一,专利权爱护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软件的总体设计,又称为数据结构。计算机版权爱护占优势地位,但计算机软件终归不是文学作品,它具有工具性价值,运行它能够实现技术性的效果。专利可以爱护软件的创意,并且爱护由这个创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第二,专利爱护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一旦独创创建获得专利权,其他的相同独创不再受爱护,甚至不能运用,这对强调爱护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
10、构思技巧,技术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特别重要的。第三,专利爱护能够推动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专利法要求专利人公开其智力成果,可以让公众能便利地借鉴和创新,避开软件重复开发给社会带来的人力,财力资源的奢侈。同时也可以避开权利人为保密而花费的大量精力和费用。第四,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利润回报。(2)计算机软件专利爱护的弊端虽然用专利爱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其可行性,但是专利法对所要求爱护的对象有严格的标准。专利爱护的弊端:第一,审查难度大,审查周期较长。首先独创必需具有新奇性,创建性和好用性。软件必需是“首创的”才会具有新奇性,这对大多数软件而言难以达到。每年软件生产数量巨大,假如大部分申请专利,将会
11、增加审查的难度和审查周期,往往会达到两年以上。或许专利申请还没审结,其软件的畅销期已经过去。第二,专利的公开性及软件开发者的意愿背离。依专利法,专利申请被受理后,要进行早期公开,计算机程序便利仿照和复制,并且发觉侵权也比较困难,因此和其它技术相比计算机程序公开更简单受到侵害,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难以从根本上爱护自己的软件专利权。3 .商业隐私的爱护手段(1)商业隐私爱护的优势和专利爱护相比,商业隐私爱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权利人申请专利是为了防止日后他人也有同样的独创,但是自己没有申请专利,就会被后独创者在申请专利上占先。假如企业确信别人不依靠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独创,则就可以选择商业隐私
12、的途径爱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可见商业隐私爱护的优势在于:第一,隐私性。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往往只有软件的开发者才有,保密性强。第二,便于维权。因为知晓商业隐私的范围较小,往往是公司的高层员工或,合作伙伴。因此在打击侵权方面,商业隐私也具有其他爱护手段所没有的优势。第三,时间上的无限性。只要权利人实行的保密措施足够不被公众知晓,就可以始终享有该商业隐私。(2)商业隐私爱护的弊端第一,成本较大,须要制定严密的爱护措施防止泄密。软件的知情者包括软件的开发人员,运用者和知情的其他人等,软件全部人为了保守商业隐私,须要及每一位知情者签订保密协议,给付高额费用以阻挡其泄密或跳槽。第二,不具有排他性
13、。不能阻挡第三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4 .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隐私的综合爱护比较探讨尽管我们已经对计算机软件的三种爱护方式进行了论述,但是在确定哪一种方式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爱护更为适当时,应当对三种方式进行综合比较分析。(1)从爱护期限上分析专利法爱护的时间最短,著作权法爱护的时间较专利法爱护长,商业隐私的爱护期限则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权利人对其商业隐私实行了保密措施,就可以无限期地享有权利。(2)从爱护内容上分析专利权爱护的内容最窄,仅爱护计算机程序及其他要素,设备共同结合而成的技术方案。著作权爱护的范围较专利权爱护为宽,既可以爱护计算机程序,也可以爱护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14、商业隐私爱护的范围最宽,既可以爱护计算机程序,也可以爱护文档,还可以爱护不受专利权和著作权爱护的算法,流程,安排等智力活动的方法。(3)从独占性上分析专利权爱护具有最强的独占性,任何人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方法或制造专利产品。而著作权法则具有较专利权弱但较商业隐私强的独占性,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复制,抄袭自己的软件,即使在他人侵权后,也不阻碍其对此后的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而商业隐私则一旦被泄露出去,无论权利人是否追究了侵权人的责任,都会导致商业隐私不复存在的可能,使其可能无法追究此后运用其商业隐私人的责任。从创建性上分析专利权爱护要求计算机软件具有“首创性”,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奇
15、性”要求和“申请在先的原则:著作权爱护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可。通过上面的综合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从总体上讲对计算机软件实行著作权爱护相对于专利爱护和商业隐私爱护来讲有优势,但假如从某个局部上看,对计算机软件实行专利爱护或商业隐私爱护也具有著作权爱护所不具备的优点。因此,如何有效发挥各种爱护的优势,以使计算机软件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爱护,就是权利人所必需面对的问题。五,结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爱护作为知识产权学界的一个年轻的话题,及计算机软件技术自身的发展及一个主权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状况休戚相关。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的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不同的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时会表现出不同的无奈。笔者认为应当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发挥更大的功效,并针对计算机软件不同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综合考虑其爱护成本,爱护效果及知识产权的正值性等因素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应当站在人权的高度结合社会科技发展背景,不断丰富其内涵。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爱护方法是知识产权在实践领域里的重要对象,应当力求及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同时接受知识产权理论的指导,从而更好的完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自身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为软件产业的发展供应更好的法律制度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