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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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服务指南依据1.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2005年印发)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程序符合条件的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土证明书、中华人民
2、共和国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以及能够证明与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关系的有效档案材料,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定期抚恤金。时限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相关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审查上报。材料1、本人要求享受烈士遗属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书面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3、能够证明与烈士或牺牲或病故军人关系的有效档窠材料;4、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收费标准无受理机构名称开发区社会发
3、展局民政科办公地点开发区珠江道和平开发大厦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咨询投诉渠道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民政科依据1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河北省贯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件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申请高速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参训民兵民工,参照残疾军人评定办法办理。(注:首次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2004年9月30日前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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