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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明晰城建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易祥忠(2014年9月16日)城建投的各位领导同志们:通过查阅城建投官网资料表明,2004年10月成立的城建投公司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现总资产为236.81亿元,净资产为132.76亿元。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清晰,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坚持了“经营城市、创新图变”的理念,坚持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管理、优化发展”的方针,认真履行“筹措城建资金、投资城市建设、归集城市资产、运营城市资本”的职能,承担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任务。现主要承建项目为火车
2、站站前区、桃花新城、余湖新城、宝庆新城综合配套区等四大城市新区约30.87平方公里的路网、综合配套和土地开发,已经建成邵阳大道、大兴路、财神路、立新路、河塘路、新华路南段、行政中心周边路网等72个路网建设项目,完成投资85亿元,建设道路里程80多公里。另外新建了时代公园、爱莲池和爱莲池公园等,改造魏源广场,加大了对教育、医疗等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休闲娱乐场所,增强了城市综合承载力。集团公司机关内设综合经理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室、投资合约部、规划建设部、征地拆迁部、社会工作部、资金运营管理中心、事业发展部、工程造价管理部、绩效考核办、公安执勤室和监察室等13个内设机构,在岗职工2
3、53人。集团公司下设了金土地公司、大祥分公司、双清分公司、监理公司、保障性住房公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昇新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新城文化产业片区投资建设公司等9个子公司。在这里,我从事故启示和法定职责两个方面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事故启示(一)举例说明2012年8月总体情况(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2012年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9起、死亡51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4起、死亡人数减少38人,同比分别下降46.58%和42.70%o602012年8月,全国有19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新疆(
4、5起、6人)、吉林(4起、7人)、湖北(4起、7人)、河南(3起、5人)、江苏(3起、3人)、河北(2起、3人)、宁夏(2起、3人)、内蒙古(2起、2人)、湖南(2起、2人)、海南(2起、2人)、甘肃(2起、2人)、青海(1起、2人)、山西(1起、1人)、辽宁(1起、1人)、浙江(1起、1人)、江西(1起、1人)、广东(1起、1人)、广西(1起、1人)、陕西(1起、1人)。(二)较大事故分析1、塔吊倒塌(1) 2010年7月3日,陕西省商洛市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 2010年8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冶新奥蓝城3期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
5、吊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 2011年4月16日,浙江省临安市衣锦人家工程在进行塔吊升顶作业时,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4) 2012年8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万科城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5) 2012年8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福星惠誉福星城工程8#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拆卸塔吊过程中,塔吊平衡臂倾覆,造成3人死亡。(6) 2013年9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央商务区B-04地块工程,塔吊在拆卸过程中发生倾覆,造成3人死亡。2、边坡坍塌(1) 2010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王子旗乌兰花镇和平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发生一起管沟坍塌事故,
6、造成3人死亡。(2) 2013年9月30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出口综合整治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工程,23二楼之间的地下车库基坑发生边坡失稳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电梯坠落(1)2010年8月13日,湖北省广水市滨河休闲街A2号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人货两用电梯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4、中毒窒息(1)2010年8月23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锦苑鑫城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5、脚手架跨塌(1)2010年8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文教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脚手架跨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三)事故教训1、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
7、担负起建筑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岗位。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1)宣传培训到位。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开展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现场管理到位。工程项目要有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要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3)隐患排查到位。要迅速组织由主管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组,对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4)隐患整改到位。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8、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限期完成整改,在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5)火灾管理到位。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管理。由于冬天空气干燥,风力较大,易发生火灾。落实责任。因此各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
9、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通道畅通。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消防水源。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设施器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执行制度。施工企业要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宿舍消防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安全用电管理、值班巡逻、动火审批、可燃杂物清理、吸烟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
10、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防爆防火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培训演练。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安全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生活区管理。各施工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电炉、电热毯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7)依法监理。监理单位要
11、切实负起安全监理的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我委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针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按照“三定”、“四不放过”的原则,监理企业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3、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认真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
12、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开展,为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4、严肃查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上述六起建筑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所通报的事故实施专门督办,在事故原因查明和责任认定后,依据职责权限,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二、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来认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2014年1
13、2月1日实施。(第十三号主席令)十大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先保人再保物;2、建立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工作机制;3、落实了“三个必须”,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4、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法律适用特别规定1、对以下7种行业适用其规定(1)消防安全(2)道路交通安全(3)铁路交
14、通安全(4)水上交通安全(5)民用航空安全(6)核与辐射安全(7)特种设备安全2、行政处罚决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3、事故伤亡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
15、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4、用语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二)指导思想1、工作目标: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2、工作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工作措施:(1)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三)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1、遵守法规。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执行标准。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加强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建立相应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