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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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专利实施能力,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各类学生(含高职生、培训生、进修生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二)商标权(含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三)商业秘密;(四)软件著作权及邻接权(含计算机软件);(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
2、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积极进行专利申请、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第六条学校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建立建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调整学校、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七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
3、设知识产权课程和讲座,增强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率,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的发展。第八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三)负责学校与合作单位,学校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工作,以及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工作;(四)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五)组织、确定并办理学校
4、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持和放弃等事务;(六)组织学校校名、校标和重要服务标记的商标与维护;(七)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A)对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的考核、评估,落实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报酬等政策;(九)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十)其它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章申请与归属第九条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第十条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和技术等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秘密。职务发明创
5、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由学校享有。第十一条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第十二条利用学校的物质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可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第十三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学校享有。第十四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
6、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应当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学校应当给予软件开发者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
7、)主要使用了学校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和技术资源所开发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软件。第十六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工作的人员,与国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第十七条在学校学习、进修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项目(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学校所有。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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