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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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深化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教师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
2、,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第四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五条科研处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沟通工作。(二)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S)为二级教学科研部门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四)帮助起草成立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负责与合作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3、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二级教学科研部门职责明确一名分管教学中层副职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本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学校委托校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校资产管理部门可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并创办具有学科优势的科技型企业。第三章成果转化形式及程序第八条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S)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4、第九条成果转化程序(一)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二)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S)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报学校审批。第四章与成果转化有关的人员管理第十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分类,一是兼职,二是离岗创业两种。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的,学校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
5、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学校与科研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第十二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校党委会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党委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第十三
6、条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第十四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应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离岗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第十五条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学校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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