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纠纷案(doc 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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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风莲与刘爱萍经营合同纠纷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甘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风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区22号楼04号,系山丹县家禾火锅城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4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杨风莲丈夫。被告刘爱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粮油运销公司家属楼2号楼2单元201室,系张掖市甘州区家禾火锅城业主。委托代理人晏富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风莲与被告刘爱萍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风莲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王卫东,被告刘
2、爱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晏富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风莲诉称,2002年被告向我反复介绍“家禾”火锅品牌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商标,全国有效,该品牌对技术管理具有统一规范的一套标准,要求我加盟其所谓的“家禾”火锅品牌楼群。2002年11月22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契约,该契约对“家禾”连锁品牌、加盟方式、加盟期限、加盟费作了约定。契约签订后,我在山丹县开办了家禾火锅城。根据约定我应向被告交纳首期加盟费5万元,由于我资金十分紧张,在契约签订后,只向被告交纳了4万元,下欠1万元要求被告宽限,被告同意,但提出下欠款必须在交纳下期加盟费时一次交清,交清后被告方
3、才向我提供相关手续。2003年11月底我向被告交清加盟费后要求被告提供加盟连锁相关手续时,被告却屡屡推拖,拒不提交。且被告在我经营期间,无法提供所谓统一规范的标准和要求,我只好在摸索中经营。之后,我经向有关部门核实,被告所谓家禾火锅品牌,并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商标,也非加盟连锁店。现诉讼要求依法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契约,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利益5万元,承担利息7000元及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契约。被告刘爱萍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合同是
4、2002年签订的,如果原告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提出现原告已丧失撤销权。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原告主动要求加盟的,不存在撤销的情形。3、被告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而是原告不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加盟“家禾火锅楼”群,此品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被告将铜字牌匾予以原告方使用权;加盟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11月22日起至2005年11月22日止,地域限定为山丹县;双方商定的加盟费为三年共计11万元,每年加盟费3万元。第一年付5万元,第二、三年每年付3万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
5、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加盟费5万元,第二年以后每年付款时间在上一年加盟期限截止日前10日一次性付清;被告在加盟期内负有的义务为:1、保证按时给予原告原材料,确保原告方正常工作运行;2、确保原告后厨技术力量,确保出品质量、规格达标;3、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全面的管理模式及调配高层管理人员;4、在不超过此合同前提下,被告不得无故收回授权;5、被告在发布公开广告时,须考虑原告方利益;6、被告按期对原告方工作予以指导,并派遣专业人员;7、被告不得无故调回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为1、被告如不按时提供原材料或其他,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其实际损失,退还剩余加盟费及支付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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