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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1 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参考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
2、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2 .【关于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如何理解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分析
3、】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3 .【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
4、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百万人才为您服务!有能力,我要赚钱!参与任务完成要求,痛得及金有需求,我要悬赏!提出需求,托管赏金,获得创意立即注册我是威客我要申请会员我是任务发布者我有问题要发布任务导挣钱M寻找适合的任务完成它,中标我得真金白银望可以施施无论是j成长V每个人都在竞争中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必看对你一定有用在这里找到与你志趣相投的朋友.e鬟_十Q人才尾在这里寻找解决方案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企业急需的创意人才,这里是个人才蓄水库实名认证要用到身份证相片用手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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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分析】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两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
7、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例如:甲、乙之间约定,如果签证下来,甲将房子卖给乙,因为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签下来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又例如,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
8、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例如: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发生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该法律行为就生效了;又例如,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也就是在1月1日的时候,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那么这就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5 .【关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的解释】请举例说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分析】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其撤销,那么该
9、效力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例如:甲、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口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6 .【关于滥用代理权行为的举例】请举例说明“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分析】例如: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表甲,同时又
10、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7 .【关于罚款和罚金的区别】罚款和罚金有何区别?【分析】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经济制裁。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法附加刑之一,也可以单独适用,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判处。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的内容可能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二者的不同:违法行为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通过这个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罚款和罚金并不是一回事。简单的讲,罚
11、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而罚金是司法、审判相关作出的处罚。8 .【关于仲裁契约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作用的理解】如何理解“仲裁契约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分析】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提请某仲裁机关仲裁(假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后来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能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契约,只能提交仲裁,不能提起诉讼。9 .【关于仲裁契约的效力】如何理解“仲裁契约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契约的效力”
12、?【分析】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IOO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契约的效力。10 .【关于仲裁程序的理解】请问,“仲裁裁决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意见”的意思是否相同?仲裁裁决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还是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请举例说明!【分析】“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意见”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前者包括后者的情形在内。依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
13、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于这个内容,我们举例说明:假设有3个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了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就是首席仲裁员,如果题目告诉的是形成两种意见,说明肯定有2个人的意见是一致的,那么就是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题目告诉的是不能形成统一意见,那么就包括形成两种意见和形成三种意见的情形,对于形成两种意见而言,那么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如果是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看一下2005年职称考试的一道试题。【例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契约,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
14、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参考答案】A【分析】依据规定,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的时候,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第二章1.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指的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区别?【分析】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
15、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称为“绝对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东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称为“相对控股”。分公司则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