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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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4年1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错案、执法过错,是指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2、,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法定机关判定为错误,并决定纠正的案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所属技术机构有关技术人员。第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搏如下原则:1、以行政执法事实为根据,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在适用本制度各条款上,人人平等;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本局设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其职责是:受理、指导行政赔偿;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进行集体审议,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法科合署办公。其职责是:对错案立案
3、调查;对事实材料整理上报;向委员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意见;办理委员会交予的其它有关事宜。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受理的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错案追究范围:1、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2、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不准确,经复议被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责令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3、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被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执法大检查发现并确定为错误的案件;4
4、、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本单位内部执法检查中被确定为错误的案件;5、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被行政相对人举报,经调查核实有明显错误的案件。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属执法过错追究范围:1、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有错误的;2、违反国家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3、超越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范围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使行政相
5、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4、在办案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罚款数额超过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额的;5、对行政相对人打击报复,处罚项-B和罚款数额超出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限额的;6、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做虚假证明或鉴定,擅自更改案件材料,不真实记载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的;7、给违法行政相对人提供情报或擅自泄漏案情,造成立案、调查取证困难,或使案件执行出现严重障碍;8、错误运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扣押、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停止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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