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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酸生产区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20*年月日签订地点:目录第1条定义3第2条设备供货范围3第3条设备的交付4第4条合同总价及其支付4第5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第6条设备监造和检验6第7条设备的验收7第8条设备包装7第9条保证9第10条质量缺陷和故障的处理9第11条合同价格调整9第12条违约责任10第13条不可抗力10第14条争议的解决13第15条合同生效14第16条其他14硫酸生产区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称发包人)与(以下称承包人),经友好协商,就湖南水口山承包范围内的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
2、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1条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总价”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价款。1.2 “设备”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1.3 “主要设备”、“关键设备”是指业主、承包人双方对承包人提供的设备确认为主要设备、关键设备的设备,并在设备明细表中注明。1.4 “设备材料”指用于制造设备的原材料、辅料、组件、构件等。1.5 “技术资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及维修有关的图纸、说明书等文件。1.6 “技术服务”指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考
3、核期内,承包人给予发包人的技术指导及技术协助。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建筑安装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建筑安装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第2条设备供货范围2.1 设备供货范围为承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设备。2.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设备的订购、检验、包装、运输、进口、接收证书签收前的保管和运输保险工作。2.3 承包人采购供货的设备/材料范围为在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的设备/材料。2.4 在同等条件下,运转及控制设备优先选用与火法区域相同的设备品牌。第3条设备的交付3.1 设备经无负荷试运行验收合格并签发接收证书后与建筑安装工程同时交付。3.2 本合同项下
4、的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供货。3.3 承包人交付的设备应附有相应的技术资料、出厂试验记录、合格证书、保修卡、材质书(包括必须的材质化验单)(如果有)等。第4条合同总价及其支付4.1 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五元整(,000,000.00)O以上合同总价包含承包范围内所有设备款额(含设备费、技术资料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指导安装调试费、特种设备报检验收及相关费用、备品备件费等),承包人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按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承包人在相应的付款额度内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4.2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4.2.1 合同签字、盖章
5、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的15%作为合同预付款,设备供货完成后抵作设备款。422发包人在高效洗涤器、电除雾、转化器、干吸塔、板式换热器订货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的15%o4.3 工程进度款431高效洗涤器、电除雾、转化器、干吸塔、板式换热器本体发货前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的10%;4.3.1 高效洗涤器、电除雾、转化器、干吸塔、板式换热器本体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10%的货款。433本合同全部设备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15%的货款。4.3.4 单体试车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
6、承包人合同总价15%的货款。4.3.5 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10%的货款支付给承包人。436所有与设备及设备安装、验收资料(含试车报告)提交并确认完成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4.3.7 质量保修期满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4.4保函:承包人应自费从第三方取得合同总价款10%的银行合同履约保函及预付款银行保函或其他预付款担保函,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10日前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或其他预付款担保函等有效资料后,才能支付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承包人合同履约保函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第5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1 发
7、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合同价款;2)有权推荐资质齐全合格有效厂商参加设备投标;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拟参与设备投标的设备供货商短名单有一票否决权;3)有权参与设备采购招标技术文件的审核,有权参加、监督承包人的技术评标工作。技术评标的评委人数5人时发包人评委2人;技术评标的评委人数7人时发包人评委3人;4)有权对承包人供货的设备质量进行检验和监造。5.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附件设备装备水平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设备;2)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择优采购;3)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进行监制或检验;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设备;
8、5)向发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设备的技术资料(如果有电子版的,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和技术服务。第6条设备监造和检验6.1 发包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承包人对关键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6.2 关键设备及发包人提前15日向承包人明确提出要进行检验的设备,在检验前5日,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设备检验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日内,将其派遣的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承包人以便安排检验工作。若发包人未派人参加设备的检验,发包人应认可承包人对设备的检验结果。6.3 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在设备通过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出厂验收合格报告,与参加检验有关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若发包人放弃或未按规
9、定时间参加设备的出厂验收,则视为其已认可承包人做出的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6.4 如果设备经双方共同证实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当缺陷消除后,承包人应根据上述约定会同发包人进行再次检验。对经再次检验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发包人有权拒收。对因不符合质量标准被发包人拒收部分的设备,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重新提供。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5 设备出厂检验合格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第7条设备的验收7.1 设备的验收和交货地点在安装现场。7.2 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系统性能考核。承包人应协
10、助发包人进行该项工作。7.3 承包人应提前10日将单机试车计划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参加单机试车检验。发包人不参加单机试车检验的,视为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单方试车检验结果。7.4 单机试车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单项工程或相关的多个单项工程组织无负荷联动试车并对其结果负责,发包人参与。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带负荷试车,承包人配合,承包人根据带负荷试车方案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工作。双方应在带负荷联动试车完成并通过性能考核达标后28日内签署性能验收证书。在接到承包人无负荷联动试车申请14日后,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或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验收文件,视为无
11、负荷联动试车已经合格。第8条设备包装8.1 铭牌标记所有的设备和部件都应在明显的部位装置防锈的铭牌,铭牌上应刻有如下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名、编号等。8.2 包装要求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国内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以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随机资料文件。8.3 装运标记承包人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1) 收货人2) 合同号3
12、) 发货标记(暖头)4) 收货人代号5) 目的地6) 设备的名称、品目号、箱号7) 毛重/净重(公斤)8) 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宜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通用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8.4 装运通知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承包人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发包人。若设备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承包人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发包人,并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准运手续。第9条保证9.1
13、 承包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主工艺系统性能要求。9.2 承包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设备的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如技术资料有误,承包人应予以更改或者更换。9.3 承包人保证如果设备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修理,排除故障,或委托发包人进行维修。由于发包人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或其设备问题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处理。9.4 如承包人供货设备的任何部分在质量保修期内被证实有缺陷,并经双方确认为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及时免费修理、排除故障或更换。如为发包人责任,
14、发包人负责处理,承包人有义务协助。第IO条质量缺陷和故障的处理10.1 在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质量保修期内,对于存在缺陷或者误差的设备,承包人应自付费用予以修理或消除。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者遗失,由发包人负责自费处理,承包人应当协助发包人解决。10.2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修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时自动解除。第11条合同价格调整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作调整。本合同、附件、报价书中的所列设备应达到双方约定的设备装备水平标准,且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应包含设备列表中所列设备。根据工艺功能完整性需要,承包人必须增加设备列表外的设备,但不再增加费用。第12条违约责任有关质量方
15、面的违约责任12.1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责任最大限度不超过本合同价格的5%o12.2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下工程订购的设备归发包人所有,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推迟、中止或终止,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有关货款。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退货手续或解除订购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购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13条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1)天灾;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3)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5)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引起的除外);6)其他双方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且不能避免的非双方责任导致的事件。13.2 违约或毁约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13.3 承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