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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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服务、供气保障、燃气使用、燃气器具管理、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
2、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
3、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经营区域划分等要求,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报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项目施Xo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4、门备案,并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总量、起用要求等,并组织应急气源储备建设和具体实施,保障燃气供应。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充分保障气源供应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合理方式,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供气配套费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减免。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依法
5、取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管道,除必要的过境中压以上(不包含中压)燃气管道外,禁止交叉。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S)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
6、度;(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划区域经营。具体区域由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划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跨区域经营。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60日向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二十一条燃气经
7、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强制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A)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九)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擅自从事移动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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