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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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较大火灾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县(市、区)政府负责一般火灾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
2、织火灾事故调查。第五条市政府或者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县级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规定:(一)铁路、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S)森林火灾事故;(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事故;(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火灾事故后,根据需要责成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
3、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一般由本级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政府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调查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
4、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三)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密切协作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四)协调解决火灾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分歧;(五)审定签发提请本级政府的请示事项、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等。第十一条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综合、技术、管理和责任调查等工作组。第十二条综合组由牵头调查
5、的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相关工作;(三)负责汇总各工作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工作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调整调查任务;(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五)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第十三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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