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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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9年7月16日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规划引领、开源节流、市场配置、全周期监管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2、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国土空间智慧治理;完善“土地超市”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监管,实施规划和用地全过程管理。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编制,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序,科学划定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管控边界,实施战略留白,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推动城镇建设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变。第六条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超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
4、增加生态用地,加大城乡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乡用地效率的提高。在符合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产业园区集中规划布局和建设住宿餐饮、商务金融、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实行共享共用。支持全省产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模式,构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机制,促进产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选址选线工作,重点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提出意见。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开展节约集约用
5、地论证分析,有关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要初步计算建设成本和评估资源要素成本,并按行业规范、用地标准等进行多方案比选,充分论证经济性、可行性、合规性,合理避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用地。鼓励路网、水网、光网、电网、气网等“五网”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除邻避设施外)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合并建设,由单一向综合、由平面向立体发展,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第八条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安排增量与消化存量相挂钩机制,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修复废弃工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可按规定用于办理采矿项目
6、新增用地手续。第三章标准控制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定期修订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逐步调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标准,作为约束性内容纳入出让方案、出让文件、产业项目发展和准入协议。第十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审批、供地等环节,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核减功能分区设置不合理、指标使用条件不规范的用地申请。对应当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须在用地报批材料中说明项目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
7、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第十一条建立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激励机制。对低于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完成项目建设的,市、县、自治县或者产业园区可以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第四章市场配置第十二条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因素,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第十三条对同一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项目实施产业链供地,将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多种用途地块(不含住宅用地)一
8、并出让,整体供应,提高产业链项目供地效率。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项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四条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工业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在符合安全生产等前提下,全省新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40%。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上述指标的,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规定集体决策认定。第十五条按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工业上楼”,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标准厂房一般要求两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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