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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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第三条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
2、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第二章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第四条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第五条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申请前一
3、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琼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第六条申请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三)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
4、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第七条申请功能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第八条申请高成长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研发或授权),企业研发费用(以审计报告
5、数据为准)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至少已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轮融资;(四)具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第九条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企业需通过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应用模块申请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第十条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初审,报省联席办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联席办备案。第三章支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
6、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第十三条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第十四条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第十五条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第十七条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
7、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第十八条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第四章申请材料第十九条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三)按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详见附表)提交的详细材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认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省联席办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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